南宁市在水一方小区业主黄女士反映,最近有业主购买一个车位后,占用公共通道停放了两辆越野车,开发商却称该业主购买的是“子母车位”。黄女士认为,开发商故意为该业主“站台”,已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。
黄女士说,多年前,她在该小区38栋架空层买了一个车位,面积为41.92平方米,其中专有面积为13平方米。她的车位后面是12号车位,一直只停一辆车,她可直接从该车位外侧通道开至自己车位。但最近有业主买下该车位后,占用公共通道停了两辆越野车,导致她只能绕道并倒车进入车位。对此,小区物管称这是子母车位。黄女士则称,12号车位外侧原来划有车位,但后因不合规已被铲掉。
▲黄女士车位的不动产权证显示专有面积为13平方米。
7月7日,记者在现场看到,12号车位一前一后停了两辆越野车,里侧地面划有一个车位,外侧地面车位线模糊不清。该车位业主李先生称,前段时间,开发商称有一个子母车位,可停两辆车。签合同时,他发现只写了一个车位,未写明子母车位。该车位专有面积为12.5平方米,是平行式的,长度10米,可一前一后停车。他认为,此处本来划有两个车位,就算停两辆车,对其他业主并无影响。
▲涉事车位的外侧地面车位划线模糊不清。
该小区物管人员表示,起初,他们并不清楚12号车位是不是子母车位,但业主产生争议后,开发商来电称“是”。
“子母车位的专有面积竟然比我的普通车位还小?”黄女士说,停车位应以不动产权证上的专有面积为准,开发商无权为李先生“站台”,小区物管有责任核实清楚,而不是任由业主占用通道乱停车。
▲李先生所称的“子母车位”停着两辆越野车。
7月8日,记者来到开发商南宁明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,只有财务人员曾先生在。曾先生称,12号车位是小区剩下的最后一个车位,于5月28日以5万元售出。按他的理解,5万元买下的车位不可能是子母车位,但他不清楚该车位具体面积,可向当初与业主签合同的会计陆女士了解。
记者联系上陆女士,她称,曾先生并不清楚车位相关情况,她要先了解情况再说,但截至记者发稿时,未收到对方回复。
业内人士称,根据国家规范,一般标准车位宽2.5米、长5.3米(即面积13.25平方米)。子母车位是特殊车位,通常可停一大一小两辆汽车,其中平面式的子母车位宽度与标准车位相似,其长度可达10米。
▲“子母车位”与黄女士车位的距离。
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李昀梁律师认为,黄女士和李先生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。首先,李先生应当核实其车位是否如开发商所述确实为子母车位,如果不是子母车位,李先生应当按照一般车位的使用方式停车。即便李先生买的确实是子母车位,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如果黄女士认为对方停车方式严重干扰其日常进出,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。起诉时可把开发商列为第三人,由李先生和开发商就涉事车位是子母车位承担举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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